應急管理部網站8月11日公布了《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明確,礦山(含尾礦庫)、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人員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了列入名單的9種具體情形,均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情形。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有5種:
(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經調查認定對該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應當列入名單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二)12個月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被處以罰款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有4種: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扣、吊銷期間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的;
(三)在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或者逃避執行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
在管理措施方面,《管理辦法》指出,應急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對象,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實施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在移出名單程序方面,《管理辦法》明確了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被列入對象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12個月,可以申請提前移出。
《管理辦法》鼓勵被列入對象進行信用修復,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明確了申請提前移出(信用修復)名單的條件和程序。同時,如若發現被列入對象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的,應當撤銷提前移出決定,恢復列入狀態。名單管理期自恢復列入狀態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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