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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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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6-06-05 來源:汕頭市藥業商會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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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和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能力,推動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和諧廣東,現就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作出如下決定。 一、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1.重要意義。行業協會、行業商會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為維護共同的合法經濟利益而自愿組織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行業協會、商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中央關于積極發展各類行業組織和推進體制創新的精神,大力培育和發展新型行業協會、商會,充分發揮他們在思想引導、發展經濟、擴大開放、完善體制、協調關系、規范行為、促進和諧中的積極作用,更好地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3.總體要求。通過三至五年的努力,在全省培育一大批獨立公正、行為規范、運作有序、代表性強、公信力高,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符合國際慣例的新型行業協會、商會,并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二、明確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作用 4.提供服務。行業協會、商會必須以服務為宗旨,切實代表和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積極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開展行業培訓、交流、咨詢、展覽展銷等活動。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調查、決策咨詢及產業政策制訂等活動?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糾紛,發揮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5.反映訴求。組織行業企業積極應對國際國內貿易糾紛,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并協助政府開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訴訟。積極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決策、立法的論證咨詢,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 6.規范行為。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行規行約,規范行業和會員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規范化運作。協助政府制定、修改行業標準,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會員守法經營、照章納稅的教育和監督。強化行業價格自律,制止壟斷市場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產品和服務質量自律,配合政府監督管理,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 三、理順行業協會、商會的管理體制 7.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民間化。行業協會、商會必須依法辦會、民間辦會,在“自愿發起、自選會長、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會務”的“五自”原則基礎上,實行無行政級別、無行政事業編制、無行政業務主管部門,真正實現民間化和自治性。 要依法保護行業協會、商會的自主權,不得干預行業協會、商會依法履行職責。 8.明確行業協會、商會管理體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行業協會、商會進行相關業務指導。 政府與行業協會、商會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政府既要依法對行業協會、商會進行登記管理,又要積極扶持和促進其發展,逐步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以向行業協會、商會轉移的相關業務職能向行業協會、商會轉移,保障其依法獨立開展活動。同一區域內同行業協會、商會的設立,應有利于代表行業、有序競爭并真正發揮作用,不宜過多過濫。 四、建立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有效機制 9.建立委托授權機制。以行政許可法為依據,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行規行約制定,行內企業資質認定及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評定,行檢行評等方面職能,可依法賦予行業協會、商會。行業調查、統計、規劃、培訓、考核等工作,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可行性的前期論證,以及對項目的責任監督,可依法委托行業協會、商會完成,并建立相應的購買服務制度。行業評優評獎、出具產品原產地證明、泛珠三角行業區域合作等活動,可依法授權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會員企業開展融資和拆借業務中的作用。 10.建立合作聯動機制。加強政府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積極推進有關合作。聯合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和進出口磋商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及早調查防范,構筑政府、協會、企業之間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協調作戰的立體多層次的反傾銷體系。指導協助行業協會、商會合作建立行業自主創新平臺,實施名牌戰略,發展自主知識產權,制定行業技術標準,提升核心競爭力。支持協助行業協會、商會就本行業產品在外地遭遇的不公正待遇開展維權行動。借助行業力量,鼓勵行業舉報,配合開展執法行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提供優惠政策,支持行業建設新的商品和期貨貿易市場,完善區域貿易體系。聯合建立完善金融、價格、食品、藥品等社會公共安全的預警和應急體系,維護社會穩定。 11.建立征詢機制。構建長期穩定的聯系對話平臺,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建立政府有關部門與行業協會、商會溝通協調機制,聽取意見和建議。政府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政策規定前,應先征求行業協會、商會意見。政府舉行的各類聽證會,凡涉及行業利益的,應吸收行業協會、商會代表參加。政府牽頭或組織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的評選及其他涉及企業產品的評優等,應聽取所在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公用事業和壟斷性行業企業提出的調價要求,應征求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后提交政府。新聞媒體就事關公共安全的具體行業標準問題進行報道,應事先咨詢政府權威部門意見,防止出現輿論誤導。 12.建立監督指導機制。政府相關部門應協助指導行業協會、商會制定完善行規行約,報登記管理部門備案并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并支持對違規會員進行處罰,樹立行業協會、商會權威,規范會員企業的生產和經營行為。 監督指導行業價格制定。有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可成立價格評議委員會,議定行業指導價格,經物價部門審批后執行,維護行內市場秩序,抑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監督指導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行業發牌認證、評優評獎、產品推薦等行為,對有條件的行業協會,允許其引入會員標志制度,強化誠信守法意識和集體榮譽感。引導行業協會、商會代表會員企業與職工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生產環境惡劣、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不參加社會保險、待員工不公等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企業依照章程規定進行懲處,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 13.建立考評獎懲機制。建立評級制度,建立鼓勵制度,建立懲戒制度,建立公示制度。 五、優化行業協會、商會的發展環境 14.優化法治環境。加快相關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步伐。認真貫徹落實《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加大執法力度,重點打擊借行業協會、商會之名,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不法行為。認真受理行業協會、商會的投訴,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15.完善扶持政策。建立完善行業協會、商會社會保障制度。行業協會、商會的職工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屬地原則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認真落實國家對行業協會、商會的優惠政策,研究和推動形成新的扶持政策,認真清理各種不利于行業協會、商會發展的政策,消除政策障礙。 16.強化公共服務。及時宣傳國家政策法規,積極為行業協會、商會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支持行業協會、商會舉辦各種展覽、展銷活動,為其提供必要條件。對行業協會、商會出國進行反傾銷等應訴,要及時提供相關法律援助,并協助辦理出入境手續。 17.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性質、地位、作用的宣傳,為行業協會、商會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六、強化行業協會、商會的自身建設 18.改善內部治理結構。按照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行業協會、商會。 明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秘書長的權利與職責,理事會成員嚴格按照民主程序選舉產生,會長、秘書長不得從同一企業產生。設立相應的監事會或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 19.完善內部治理機制。嚴格按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加強制度化建設,建立健全選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財務管理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重大活動報告和信息披露等內部治理制度。 20.提升行業影響力。以優質服務不斷吸納新會員,擴充新力量,擴大行業覆蓋面,全面提升行業影響力和代表性。 21.提高行業公信力。積極開展行業誠信自律活動,建立行業信用服務機制,增強會員約束力,提高行業公信力。依法對會員企業各種不良行為采取警告、業內批評、同業制裁、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依法開展行業發牌認證、評優評獎等活動,增強各類市場主體的誠信和守法意識,強化行業品牌意識。 七、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領導 22.加強組織實施。各級黨委、政府要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切實把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23.加強分類指導。因地制宜推進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的合理布局。 24.積極探索黨對行業協會、商會領導的新途徑。在改革中探索“黨委政府領導、部門指導、民間辦會、依法活動”的新路子,建立行業協會、商會工作的聯席會議制度,構建黨委、政府有關部門良性互動的工作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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