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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開辦藥企不再需要立項審批——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取消9個、調整1個行政審批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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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4-06-10 來源:汕頭市藥業商會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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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衛青報道 國務院第三批予以取消和調整的495項行政審批項目中,予以取消的審批項目涉及藥品、醫療器械的有9項,予以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涉及藥品、醫療器械的有1項。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要求全系統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工作,結合《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取消的9個審批項目是: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立項批準,新建生產車間或新增生產范圍(劑型)立項批準,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計劃備案,國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備案,國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醫療機構研制醫療器械審批,合成麻黃素研制立項審批,未能出口麻黃素轉內銷核準,麻黃素生產、經營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是:執業藥師從業資格認定。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在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改革中,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本著求真務實、與時俱進的態度,對所有的審批項目進行了專家論證。對于取消后不影響監管工作的項目,盡量予以精簡。此次取消的審批項目中有國家行政法規設定的,這反映出國務院推動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政府部門非常深刻的“自我革命”。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部門也將實現從“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轉變。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求,對國務院已決定取消的審批項目要堅決予以取消,不得再行審批或變相審批;對國務院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事項,要按規定由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并確保管理不脫節。要加強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的后續監管,對取消審批后還需通過其他方式監管的事項,要制定并落實后續監管的措施和辦法;對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要按照市場化原則指導行業組織制定操作規程,健全運行機制,逐步形成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監管、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的制度。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要查找和分析容易導致行政行為失范,尤其是容易滋生腐敗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制定并落實加強制約、監督的辦法和措施。 。ㄕ2004年6月10日《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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