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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藥業商會自律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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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7-09-12 來源:汕頭市藥業商會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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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更好地開展行業自律,建設行業信用體系,維護我市藥品行業的整體利益,保障商會會員的合法權益,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特制定本自律公約。 公約宗旨:規范涉藥單位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行為,規范藥品市場秩序,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樹立行業的良好形象,保證藥品質量,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遵守本行業自律公約。 第三條 藥品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會員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依法生產、合法經營,自覺維護行業和企業良好形象。 第四條 嚴格按照GMP和GSP的要求組織生產和銷售,堅持質量第一,嚴格遵守生產工藝、技術、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嚴格執行藥品生產經營質量標準和行業規范,絕不生產和銷售偽劣、假冒和不合格的藥品,切實保障藥品安全有效。 第五條 大力開展以技術、質量和服務為核心的綜合素質競爭,堅決執行國家藥品價格管理規定,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環境,團結一致,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任意漲價、壓價或混級提價;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禁止低價傾銷,擾亂市場;不得采用非法促銷手段,坑害消費者。 第六條 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活動中,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規,不得擅自擴大經營使用范圍和改變經營方式,無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不得從事批發和變相批發業務,不做與產品實效不相符的虛假廣告。 第七條 不侵犯他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散布和發生損害同行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的言論和行為。 第八條 堅決反對和抵制各種形式的商業賄賂行為。 第九條 會員應積極參加藥業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關心和參與商會的各項建設,嚴格自律,主動接受行業商會的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本自律公約已于2007年9月10日經理事會通過,并于通過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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