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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執行《廣東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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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5-05-11 來源:汕頭市藥業商會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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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會員: 《廣東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汕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也已于5月11日在汕頭日報上發布了《通告》,敬請各位會員知照執行。我會就會員提出的各時間段生產的產品如何處置等問題咨詢了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現說明如下: 1、2005年3月1日前生產的無標注商品條碼的商品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銷售; 2、2005年3月至6月是企業自查整改階段,在此期間生產的產品沒有標注商品條碼的尚可以在汕頭市轄區內銷售,屬過渡階段暫不查處; 3、《辦法》規定的五大類產品從今年7月1日起生產的一律要標注商品條碼。流通企業在進貨時要嚴格把關,沒有標注條碼的產品不能接受,如果接受了被查處要承擔相應責任。 附:《廣東省汕頭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通告》 廣東省汕頭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通告 《廣東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應當在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①食品、卷煙、飲料;②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③日用化學品;④兒童玩具;⑤家用電器。 在國內生產或代理銷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冊商品條碼的生產者或代理者應當提供該商品條碼的注冊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文件,到市質量技術監督標準與編碼所(地址:汕頭市外馬路50號二樓,聯系電話:0754—8985807)或該所設在企業所在地辦事機構備案。 本市已注冊商品條碼的系統成員應按照有關的國家標準編制商品條碼,并在編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報上述機構備案。 銷售者在本單位內部對再加工、分類或者不規則包裝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內碼的,應該根據有關的國家標準編制;對已經標注合格商品條碼的,不得另行編制、使用店內條碼;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 印刷企業承接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應當查驗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境外注冊商品條碼的備案文件,并復印存檔,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文件的,印刷企業不得承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品條碼;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條碼;不得使用已經注銷的商品條碼。 系統成員不得擅自將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05年6月20日止為相關企業自查整改階段,在自查整改期內各相關企業應完成申請注冊、備案登記等手續。7月1日起我局將進行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將依據《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特此通告。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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