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選舉制度
二、會員大會制度
三、理事會制度
四、監事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
六、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七、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八、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九、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十、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汕頭市藥業商會民主選舉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汕頭市藥業商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需經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
第三條 本會屆中增補或變更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負責,增補或變更的候選人由本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表決產生。
第四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表決產生。如果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候選人或過半數理事不能履行職責,則應在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上一屆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直接推選候選人的形式產生。
第五條 本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六條 本會每次選舉,必須經會員大會舉手表決產生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第七條 投票選舉前,應當清點核實參加選舉的會員人數,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進行選舉工作;投票選舉時所收回的選舉等于或者少于實際參加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于實際參加人數的選舉無效;候選人獲得全體會員的過半數同意才能當選。
第八條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有效,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效。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九條 投票結束后,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一條 本會選舉工作,接受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
第十二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汕頭市藥業商會會員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汕頭市藥業商會會員大會工作,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
第三條 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六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汕頭市藥業商會理事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汕頭市藥業商會理事會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為會員的三分之一。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根據會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汕頭市藥業商會監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汕頭市藥業商會監事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 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汕頭市藥業商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汕頭市藥業商會經費的使用,使商會的各項經濟活動有章可循,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商會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商會的財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及《廣東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二)負責編制商會年度收支計劃,報秘書處辦公會議審議,經會長同意后,提交理事會審定,并組織貫徹執行。
(三)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以及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全面反映和監督固定資產的增、減值和變動情況。
(四)根據商會的收支情況,按月、季編制財務報表。月財務報表分別報會長、秘書長;季度財務報表報理事會,年度財務報表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五)負責應收、應付款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經費報銷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證資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財稅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對財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財務審計工作。
(七)負責保管會計檔案以及固定資產等資料,負責電算化系統的開發、建立和管理。
第三條 本商會經費的管理。
(一)商會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后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二)報銷手續。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經會計人員審核后報會長審批或秘書長審批。
(三)審批權限。商會日常開支在300元以下的由秘書長審批,300元以上的由秘書長審核后報會長審批。
(四)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在300元以下的,由秘書長審批,300元以上的由秘書長審核后報會長審批。
第四條 本商會人員工資及福利
(一)商會秘書處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依照《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二)商會聘用專家的聘金參照相關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臨時聘用人員的聘金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秘書處擬定后報會長批準。
第五條 本商會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購置、維修與改良、調撥、移交、報廢、處置及盤點等。
(二)商會秘書處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編制固定資產目錄,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定期與財務人員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確保固定資產賬、卡、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使用、保管、維護的直接責任者,應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資產,避免人為損失。
第六條 本商會旅差費用的管理。
(一)專職人員出差需乘坐飛機者,須經會長批準。
(二)專職人員出差到異地城市需乘坐出租車者,須經會長批準才能報銷。
(三)專職人員出差到異地從第二晚起每人每晚住宿標準不得超出200元。住宿費須憑住宿正式發票,在規定標準范圍內以實際天數計算報銷。單人出差的,經會長批準,住宿費憑發票實報實銷。
(四)專職人員出差在親朋處住宿沒有住宿發票的,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個人。接待單位免費提供住宿的,不得領取50 %的包干額。
(五)專職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30元,經濟特區40元,省會50元。
(六)專職人員于出差之便,經會長批準就近探親或處理個人事務的天數作為事假處理。該期間不享受出差補助和市內交通費,住宿費不得報銷。
(七)專職人員在出差地所發生的非公務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八)因公出差的專職人員,必須在計劃期間內完成任務,按時返回。在返回原單位后,如有借款者應在10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逾期者財務人員有權從本人工資中扣回借款。
第七條 凡應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經批準的專職人員,按本人日標準發給假期工資。
第八條 本商會書籍報刊訂閱應由秘書處統一作出計劃,報會長批準后訂購;書籍購置由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提出計劃,報會長批準后訂購。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汕頭市藥業商會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商會各項工作規范、高效、優質, 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秘書長是本會印章、文件管理的負責人,秘書處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責任部門,秘書處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職責。
第三條 秘書處行文使用文號為“汕藥商”!吧撬幧獭边m用于以商會名義發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對會員單位等的正式文件,該文號需加蓋商會印章。
第四條 各類行文實行“誰起草誰校對的原則”。秘書處對文件負責審核,報秘書長或會長批示簽發,并負責文件的文號編發、承印等工作。
第五條 以“汕藥商”發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會會長簽發。
第六條 行文執行登記制度,由秘書處專人負責。
第七條 各類文件行文需使用《汕頭市藥業商會行文呈批表》。
第八條 各級單位的來文來函或網上下載的各類文件,由秘書處負責接收、登記、呈批和歸檔。
第九條 秘書處根據來文來函的保密等級填寫《汕頭市藥業商會文件傳閱處理表》,報秘書長或商會領導閱批。
第十條 每年商會或秘書處行文或收文應在當年底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標識后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商會的印章和業務專用章實行集中管理、按權限審批、留檔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秘書處負責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記錄,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三條 “汕頭市藥業商會”印章的使用,由本會會長或由會長委托秘書長審批。
第十四條 商會財務專用章由本會主管會計負責保管,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條 印章保管人員應當確保在受控的情況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帶離本會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 本會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介紹信、證明書等,由專人保管,經秘書長批準后開具,并留底備查。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汕頭市藥業商會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汕頭市藥業商會重大活動的管理工作,提高本會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備案的方式向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重大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章程》的有關規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會員的意志,有利于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活動不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第三條 本會重大活動的內容:
(一)會員大會;
(二)修改章程;
(三)創辦經濟實體;
(四)創辦內部刊物;
(五)接受社會五萬元以上的捐贈或贊助;
(六)重大的學術活動;
(七)大型的展覽展銷活動;
(八)對本行業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九)評優評先表彰活動;
(十)出國交流活動;
(十一)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共同開展活動;
(十二)其他重大活動。
第四條 本會做出的重大活動決定,從決定之日起一周內應當向相關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等方面。
第六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送達后,經受理機關審查,認為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本會《章程》時,本會應立即停止活動,或進行糾偏后再開展活動。
第七條 本會秘書處應及時、完整保存重大活動備案報告資料,規范歸檔保管。
第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汕頭市藥業商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汕頭市藥業商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 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 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三) 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第四條 信息披露是本會的持續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的載體可以是本會內部讀物、網站媒體等。
第五條 本會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六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披露事務。
第七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合規性審查并簽字;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發。
第八條 本會會長有權以本會名義披露信息。
第九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條 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大會和媒體發布和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事向會員大會或國家主管機關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本會應當在會員大會、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誡。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汕頭市藥業商會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商會分支機構的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商會分支機構是根據行業的發展和業務工作的需求,依據專業領域的劃分或依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專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名稱為汕頭市藥業商會×××專業委員會或汕頭市藥業商會×××工作委員會或汕頭市藥業商會××分會。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任務:
(一) 團結同業,加強相互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發展,增強商會的凝聚力。
(二)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制定行規行約,形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三) 研討產業與市場發展,積極提出相關發展建議。探討并實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四) 開展技術交流、培訓和咨詢服務。
(五) 接受政府委托統計行業數據及參與制定相關標準。
(六) 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或負責商會某項職能工作。
第五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分支機構不另制定章程,依據本商會章程及相關制度及規定制定分支機構工作條例,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分支機構在自身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
第八條 分支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撤銷須經理事會批準并形成決議后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分支機構連續兩年不開展活動的,經理事會批準予以調整或注銷。分支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注銷的相關工作由商會秘書處辦理。
第九條 分支機構經理事會批準注銷后,其原有印章須及時上交商會處理,如設有財務帳戶的則須進行審計,審計后予以注銷。分支機構負責人變更,其印章須經商會辦理移交手續;有財務帳戶的,經商會指定的審計機構審計后,須經本會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條 分支機構可在相關的產業群體內發展會員,并報理事會批準。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由本會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經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設立銀行基本存款帳戶需經理事會批準,由本會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其印章樣式、銀行帳號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本會同時備案。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依照《汕頭市藥業商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須接受本會的指導及監督;分支機構領導變更及換屆須接受本會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印章須專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記備案,經分支機構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及舉辦的各種行業性活動報本會秘書處,經審批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六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需事先向本會請示,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或違法開展活動的,本會除責令其改正外視情節嚴重情況采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汕頭市藥業商會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監督運行機制,調動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內至少每二年在會員大會上述職一次。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的主要內容:
(一)著重闡述個人履行職責以及完成工作計劃(目標)的情況。
(二)帶領理事會執行本會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工作思路及在擔負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以及任期內的工作打算。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內容翔實,注重實事求是。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職報告要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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